一、制定背景
2022年6月5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條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2023年1月3日,生態環境部等16個部委聯合印發《“十四五”噪聲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其中第42條明確提出:各地應結合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實際需求,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部分條款執行部門職責的通知》(宿政辦發〔2023〕41號)文件精神,形成本方案。
二、編制原則
本方案編制主要依據以下幾個原則:一是現行法規規章和相關文件中,涉及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已對行業主管、執法主體或責任單位有明確分工或明確將職權移交的,按現有規定執行;二是對于沒有地方法規規章或文件依據的,原則上按照相應的行業主管部門或管理現狀,明確職責分工;三是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足且實際管理中職責分工仍有分歧的條款,主要考慮職能一致性與管理現狀,參考生態環境領域其他法律法規同類條款的職責分工情況,經部門溝通協商確定。
三、主要內容
(一)中、高考期間的限制性規定由誰負責?(第三十三條)
結合現行管理情況,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由教育部門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
(二)噪聲敏感區內禁止夜間施工,特殊情況的夜間施工證明由誰開具?(第四十三條)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夜間施工證明,出具證明的部門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三)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噪聲治理方案由誰責令建設單位制定與實施?(第四十六條)
建設的交通基礎設施工程經過噪聲敏感區,建設單位未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采取降低噪聲措施的,由建設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制定、實施治理方案。
(四)遇到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社會生活噪聲擾民向誰投訴?(第七十條)
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公共場所使用音響器材,使用家電、樂器或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產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問題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其他社會生活噪聲擾民問題由城市管理和公安部門負責處理。
(五)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設備或采用淘汰工藝產生的噪聲問題由誰來處罰?(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生產、銷售淘汰設備的行政處罰部門為市場監管部門;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生產工藝的,由工信部門負責處理,其他的由發改、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六)建設單位在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由誰來處罰?(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在禁止建設區域禁止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對違法開展建設的建設單位,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實施處罰,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
(七)超標排放施工噪聲、未取得證明進行夜間施工的違法行為由誰處罰?(第七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或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
(八)工程施工過程中未采取相關噪聲控制措施的違法行為由誰處罰?(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建設、市政園林、港口、水利、交通運輸等各類工程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1.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2.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3.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
(九)市政道路養護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噪降噪等違法行為由誰處罰??(第八十條)
市政道路養護維修單位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
(十)超標排放社會生活噪聲及商業經營活動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違法行為由誰處罰?(第八十一條)
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采用其他持續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和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和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
(十一)與個人行為相關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由誰處罰?(第八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2.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3.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由城市管理和公安部門共同負責。
(十二)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與安裝或維護不當引起的噪聲污染相關的違法行為由誰處罰?(第八十四條)
居民住宅區安裝共用設施設備,設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
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共用設施運營單位未進行維護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由運營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涉及電梯等特種設備產品質量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實施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