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園區(場)管委會,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泗陽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縣政府十八屆七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泗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泗陽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宿遷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縣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縣政府工作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堅強領導下,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高質量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努力將泗陽建設成為鄉村業態最美、城市品質最佳、產業循環最暢、生態環境最優、文明程度最高、幸福指數最強的“千里運河最美縣”。
三、縣政府工作人員要旗幟鮮明講政治,自覺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忠于職守,勤勉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縣政府組成人員包括:縣長、副縣長,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
五、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縣長出差或出訪期間,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或其他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
六、縣政府工作部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工作。
七、縣政府及工作部門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公平正義,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隱患,創造良好生產生活生態環境,著力解決好不充分不平衡發展問題,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三章 工作原則
八、堅持依法行政。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設,把政府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做到于法有據,程序正當,權責一致,誠實守信,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九、堅持科學民主。要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行政決策程序規定,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廉潔性審查、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認真落實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制度,認真落實協商民主有關要求,加強與政協民主協商,完善政府協商機制,做好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
十、堅持政務公開。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加強政策解讀。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規范性文件和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十一、堅持求真務實。弘揚馬上就辦、真抓實干作風,大興調查研究、一線會辦和狠抓落實之風,常態深入困難矛盾集中的一線,現場辦公、協調矛盾、解決問題,全面營造真抓實干、求真務實的良好氛圍。
十二、堅持廉潔高效。嚴格執行全面從嚴治黨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深化廉潔政府建設,推進反腐倡廉工作,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按照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辦理,提高行政效能。
第四章 會議制度
十三、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全縣性會議制度。
十四、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安排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及縣政府各直屬機構和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列席會議,也可根據需要邀請縣委各有關部委辦、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監察委、縣人武部、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負責同志以及無黨派人士列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示、決定和縣委的決策部署;
(二)通報情況,部署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年召開1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十五、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組成,會議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有關縣領導列席會議。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及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列席會議。也可根據需要,邀請縣監察委、縣人武部、縣法院、縣檢察院負責同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代表、社會各界代表和縣政府法律顧問等列席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或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關文件、重要會議、法律法規精神,研究制定貫徹意見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近中期發展戰略和改革措施;
(三)討論制定縣政府年度工作計劃和重要體制改革、重大建設項目和財政預決算計劃安排;
(四)審議確定需向上級政府請示或報告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通過提請縣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六)討論通過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七)討論通過法律法規規定需由縣政府決定的事項以及由縣政府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措施、規范性文件;
(八)聽取部門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九)討論決定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和各部門、單位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十)研究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2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
十六、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受縣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一般在每周一召集召開,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參加,縣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負責同志根據需要列席縣長辦公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聽取政府辦公室通報近期工作落實情況;
(二)聽取各副縣長匯報上周工作開展情況和本周工作安排,傳達上級重要文件、會議精神,重點匯報重要事項和重點工程的完成進度、存在問題、下步措施;
(三)部署本周重點工作;
(四)其他需要討論的重要事項。
十七、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召開,研究、協調縣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
十八、以縣政府名義召開全縣性會議,須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同意,報縣長批準。嚴格實行年度會議計劃管理,對臨時需要增加召開的會議,按規定程序報批。
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縣性工作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年度總結會議原則上在下個年度的2月底前召開結束。未經縣政府批準,縣政府領導不出席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分管副縣長召開的會議,不得要求各鄉鎮(街道)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確需參加的,須經縣長同意。
十九、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應履行審批程序,議題由有關部門提出,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縣長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一)各部門需要向縣政府會議匯報的問題及提交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正式行文報縣政府,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報請縣政府領導審定。凡要求列入縣政府會議的議題,有關部門應事先做好調查研究和充分準備,提前提交縣政府分管領導會辦和審批,并提出明確意見,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應在會前與相關部門協商;經協商意見不一致的,應將分歧意見如實匯報,列明各方意見和根據,提出主辦部門傾向性意見。未經會審和征求意見的材料,不予安排上會。
(二)各部門提請縣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要提前一周報送縣政府辦公室,在會議召開前由縣政府辦公室將相關材料分送參會各位縣領導及有關部門。各部門匯報時,主匯報人發言應簡明扼要,其他與會人員發言應直陳觀點。
二十、嚴格履行會議申報制度。擬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承辦單位應提前5日向縣政府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縣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初審、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由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報縣長審批。
二十一、縣政府分管領導因故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須向縣長請假。部門、鄉鎮(街道)主要負責同志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會議的,須向縣長請假,經批準后,安排其他負責同志代為參加。
二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會議應注重實效,厲行節約。堅持少開會、開短會,開管用的會,可合并召開的,盡量合并召開,努力減少會議數量,控制會議規模、規格和時間。全縣性會議應盡量采用電視電話會、網絡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五章 公文審批
二十三、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及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縣政府領導交辦和必須直報的事項外,公文一律送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統一扎口辦理,不直接報送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
請示性公文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不得多頭報文、越級報文;報告性公文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或帶有請示性質的建議事項。縣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不符合報文規范的,作退文處理。
二十四、規范辦文流程。縣政府辦公室根據領導分工、部門職能和公文內容,研究提出具體、明確、可操作的擬辦意見,明確牽頭部門和工作責任,精準分辦公文。原則上按照上級來文自上而下、請示類公文自下而上呈送,報告類信息類公文平送快轉,確保上級來文得到迅速貫徹落實,下級來文得到及時答復處理。
上級黨委、政府的公文和領導的重要批示,原則上第一時間報縣長閱批。
二十五、嚴格簽發程序。縣政府公布的決定、命令,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方案,經縣政府辦公室、分管縣領導審核后,由縣長簽署。以縣政府名義發文,經縣政府辦公室、分管縣領導審核后,由縣長簽發。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由縣政府辦公室簽報分管縣領導或縣長同意后簽發。
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經各參會副縣長審核會簽后,報縣長簽發,或受縣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審核后,報主持會議的縣長、分管縣領導簽發。凡涉及機構調整、人員編制、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由分管縣領導審核后,報縣長簽發,或經縣長授權,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
二十六、加強審核把關。凡涉及上級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審計事項、大額資金安排、重大政策調整、重大項目建設等重大事項,凡涉及以縣政府名義發文、開會、成立議事協調機構、邀請縣領導出席相關活動,須經政府辦公室以及分管縣領導認真審核把關后,報縣長審定。
二十七、控制發文數量,提高文件質量。除涉及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見和相關獎懲、任免、請示、報告等重要事項外,原則上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可發可不發的公文一律不發,內容相近的公文有計劃、分批次合并印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未經縣政府批準,各部門不得向鄉鎮(街道)政府發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報文。堅決壓縮文件篇幅,突出針對性、實效性和操作性,縣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則上不超過4500字,其他文件不超過3000字。
二十八、加強合法性審查。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在審簽前須由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或印發。各部門擬提請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須一并提交本部門合法性審查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意見、征求意見情況等。
二十九、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凡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性文件及縣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相關文件,由起草牽頭部門在文件起草過程中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必要時,提交縣公平競爭審查聯席會議辦公室開展審查。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或印發。
三十、提高辦理時效。對縣政府批辦或縣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有關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縣政府審批的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本部門意見;需要主辦部門會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需要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說明辦理情況,報告結果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緊急公文以縣政府明確的辦理時限為準。對縣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征詢意見的公文,有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不回復的,視為同意。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領導批示件、交辦件的辦理工作。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按時限要求辦理并反饋;確因情況復雜,難以在批示時限內辦結的,要及時向縣政府反饋辦理措施和進展情況。無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反饋。
三十一、推進電子政務建設。積極推行公文網上辦理,逐步實現辦公自動化及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政務公開等聯網辦理,切實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六章 內外事活動制度
三十二、未經縣委、縣政府批準,不在部門或鄉鎮(街道)任職的縣政府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或鄉鎮(街道)舉辦的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在部門或鄉鎮(街道)任職的縣政府領導出席上述活動也要從嚴掌握。除縣委、縣政府統一安排外,不公開出版著作,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
三十三、縣政府領導出席外事活動由縣政府辦公室(縣外辦)會同商務局等有關部門統籌安排,報縣長批準。縣政府組成人員因公出訪實行計劃管理。縣長出訪,經縣外事工作委員會同意,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副縣長出訪,經縣長同意后報縣委書記批準,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辦公室主任和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出訪,按程序報縣長、縣委書記審批。
三十四、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七章 督促檢查
三十五、把加強督查、狠抓落實貫穿于政府工作全過程全環節,認真貫徹實施《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努力做到真督實查、能督會查、深督嚴查。督查工作要以人民為中心,服務大局、實事求是,推進依法行政,推動政策落實和問題解決,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保障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六、完善統籌協調、分級負責、協同配合、動態管理的督促檢查工作機制。縣政府辦公室要聚焦全縣年度中心工作、重點任務,細化明確督查工作任務書、時間表和路線圖,健全完善責任落實、調查研究、聯系協調、及時報告等機制,形成有研究、有部署、有督查、有落實、有反饋、有成效的督查工作全閉環。要進一步加大對國務院、省政府大督查,推動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和領導同志批示指示等事項督查力度,不斷提高督促檢查科學化和規范化水平。
三十七、嚴格控制督查頻次和時限,縣政府領導同志按照“誰分管誰負責”的原則,對負責的重點工作強化督促檢查,推動工作落地落實。縣政府各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督查制度,對上級決策部署和縣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事項,積極主動推進落實,并按規定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三十八、創新督促檢查工作方式,深入推進“互聯網+督查”,建立釘釘項目督查推進平臺,推動項目督查網絡化、信息化、實時化。大力推行暗訪式、調研式督查,增強督查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推動督查增效和基層減負并舉。完善督查激勵措施,加大督查激勵力度,提高督查激勵效果。
第八章 自身建設
三十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堅定政治信仰,把準政治方向,站穩政治立場,自覺踐行、忠誠捍衛“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始終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嚴守紀律,有令即行,有禁必止。要始終貫徹新發展理念,以迎難而上、知難而進的韌勁,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狠勁,以開拓創新、事半功倍的巧勁,抓工作、破難題,全面提升履職盡責的能力水平。
四十、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的工作部署,堅決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嚴格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持之以恒反“四風”、樹新風,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
四十一、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扎實推進學習型政府建設,深入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黨史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工作,增強“八個本領”,錘煉“五個過硬”,提升履職能力水平。
四十二、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四十三、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加強請示報告,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縣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要情況須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四十四、縣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不準迎送,務求實效。要多到矛盾突出的地方解決問題。新聞報道按中央、省委、市委、縣委有關規定安排。
四十五、縣政府組成人員出差、出訪,離崗休假、學習培訓要嚴格執行外出請假報備制度。縣長外出由縣政府辦公室向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報備。副縣長、辦公室主任外出應事先報經縣長同意,由縣政府辦公室向縣委辦公室報備。縣領導請假期間,實行AB崗工作制度。
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外出,需本人事前向縣長、分管副縣長報告。經同意后,由部門、單位辦公室將外出時間、地點和聯系電話等有關事項報縣政府總值班室。
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