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泗陽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宿辦〔2019〕3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司法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委依法治縣辦)設在縣司法局,接受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縣司法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縣委依法治縣辦相關工作,接受縣委依法治縣辦的統籌協調。
第四條 縣司法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和縣委關于法治建設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縣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擔統籌規劃立法相關工作。圍繞市級立法做好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做好其他相關工作。負責跟蹤了解各部門對立法工作計劃的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研究提出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的意見、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征集縣規范性文件制定建議。
(三)負責組織相關部門起草有關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承擔審查修改、協調論證縣級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責任。承辦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意見征求工作。負責規范性文件制定協調工作。
(四)承辦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解釋、制定后評估工作,負責協調各鄉鎮(街道)、部門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的有關問題。承辦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編纂工作。承辦鄉鎮(街道)政府和縣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負責有關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或者擬由縣政府批準的縣級部門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
(五)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承擔縣政府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
(六)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和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協助、配合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指導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七)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支持、指導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后續照管工作。
(八)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全縣法律援助、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縣12348 法律服務工作。承擔縣政府法律顧問職責。
(九)指導監督全縣律師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管理涉港澳臺有關律師事務。
(十)負責本系統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負責本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本系統的信息化建設。
(十一)負責規劃、協調、指導全縣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管理直屬單位的領導干部。
(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五條 縣司法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依法治縣辦秘書科(法治建設科、法治督察科)。負責處理縣委依法治縣辦日常事務,承擔相關工作。開展全面依法治縣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論與實踐調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議;承辦全面依法治縣工作規劃建議的協調工作;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縣有關重要文件,參與起草綜合性文件,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泗陽、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擬訂本系統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負責推進司法行政改革工作;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全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縣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劃,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制定法治泗陽、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指標體系的考核標準并組織實施,檢查、督促和指導基層法治建設,推動實施法治為民辦實事工作。
(二)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查督辦;負責公文審核和綜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負責全系統目標管理考核工作;組織協調機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指導對外、涉港澳臺交流合作等事務;負責本系統警車管理工作;負責縣局機關的政府采購、基本建設項目實施、后勤保障及安全保衛等工作。
負責本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建設標準、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辦法;負責縣局機關中央政法補助專款、省市轉移支付資金和基建投資的使用工作;負責縣局機關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負責監督指導全系統信息化建設,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通信網絡、業務系統、數據庫和相關設備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安全保障工作;負責縣局機關各類信息化設備運行管理。負責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應急指揮體系建設和視頻監控聯網建設,負責組織開展信息匯聚、分析研判、分流指派、指揮調度、跟蹤督查、應急值守等工作。負責分流指派并跟蹤督辦群眾訴求事項等工作,負責縣級“12348”網絡平臺、呼叫中心和“12345”網絡問政(網絡輿情)、投訴舉報工作的運行管理及指揮調度,指導鄉鎮(街道)“12348”公共服務平臺工作。承擔縣局工作任務分配、結果反饋及工作量月度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三)社區矯正管理科(社區矯正管理大隊)。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負責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貫徹執行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縣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和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對全縣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愿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組織指導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培訓和理論研究工作;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支持、指導強制隔離戒毒后續照管工作。
(四)綜合法規科。負責推進司法行政改革工作;統籌規劃、綜合協調、督促指導全縣依法行政工作,承擔縣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各鄉鎮、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負責縣政府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證件核發及管理工作;負責對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的培訓及考核工作;負責協調行政執法體制改革、行政執法的普遍性重要性問題;負責縣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協調工作;指導行政裁決工作;指導協調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工作;負責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各部門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案件的備案審查;負責全縣“兩法銜接”工作。
承擔和組織相應規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審查,以及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解釋、具體應用問題的答復工作;負責相關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工作,組織相關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負責跟蹤了解各部門對規范性文件計劃的落實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承辦鄉鎮政府以及縣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承辦局機關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鄉鎮政府和縣級部門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事項;協調推進、督促、檢查和指導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建設;承擔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報備工作;承擔縣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為縣政府重大決策和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指導、監督和協調全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五)行政復議與應訴科。制定行政復議工作制度;承辦以縣政府組成部門、縣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處理或者轉送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附帶審查申請;指導、監督全縣行政復議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復議人員的培訓工作。處理涉及行政復議的來信來訪事項;承擔全縣行政復議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復議工作。制定行政應訴工作制度;代理或者參與縣政府行政應訴事務;處理涉及行政應訴的來信來訪事項;承擔全縣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工作;負責全縣行政應訴人員培訓,協調縣政府涉訟法律事務;指導、監督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辦向縣政府申請的行政賠償案件;負責局機關行政應訴工作。
(六)普法與依法治理科。負責擬訂法治宣傳與普法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地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組織縣政府常務會議的學法活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各地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承擔縣法制宣傳教育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負責制定全縣保障人民群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征集法律法規制定項目建議有關工作;指導人民團體、群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負責培育和發展司法行政領域社會組織;指導推進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室)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協助、配合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督、指導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指導全縣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八)公共法律服務管理科。負責規劃和推進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臺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法律服務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縣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開展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參與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擬訂、調整全縣公證機構設置方案、公證員配備方案。指導、監督全縣律師工作;制訂和實施全縣律師工作發展規劃;指導、監督全縣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指導、監督我縣律師事務所在縣外設立分支機構的工作;指導、監督全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負責管理涉港澳臺有關律師事務,承辦司法行政涉港澳臺法律事務。負責指導、監督全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設政治處。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組織、人事工作,歸口管理組宣科。
(九)組宣科。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指導全縣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直屬單位領導班子考核工作;承辦協管干部的考察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務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本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系統干警教育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本系統宣傳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統表彰獎勵工作;參與指導本系統法律職業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承擔局黨組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意識形態責任制的具體工作。指導、監督縣律師協會黨總支和各律師黨支部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意識形態建設工作。
第六條 縣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縣委依法治縣辦專職副主任1名,縣委依法治縣辦主任由縣領導兼任;設正副科長(主任)12名,其中科長(主任)9名。
第七條 全縣分片設五個社區矯正執法中隊,每個鄉鎮、街道各設一個司法所,均為股級建制;使用政法專項編制共計47名,每個中隊、司法所各設領導職數1名。
第八條 縣司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九條 縣司法局行政權力事項按《泗陽縣司法局行政權力清單》規定執行,在《泗陽縣司法局行政權力清單》之外,禁止擅自設置或行使行政權力。
第十條 本規定由縣委、縣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