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執法依據 |
實施主體 |
承辦機構 |
執法范圍 |
檢查內容 |
檢查標準 |
檢查方式 |
關聯部門 |
實施層級 |
備注 |
1 |
對市容環衛責任人不履行市容環衛責任,未保持責任區內地面干凈、立面整潔、設施完好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二十三條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經省第十三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會議修訂)第九條 《宿遷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
泗陽縣臨河鎮人民政府 |
臨河鎮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 |
臨河鎮 |
是否合法合規 |
依法實施 |
現場檢查 |
無 |
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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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臨時性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十四條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經省第十三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會議修訂)第十八條 |
泗陽縣臨河鎮人民政府 |
臨河鎮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 |
臨河鎮 |
是否合法合規 |
依法實施 |
現場檢查 |
無 |
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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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十四條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經省第十三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會議修訂)第十八條 |
泗陽縣臨河鎮人民政府 |
臨河鎮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 |
臨河鎮 |
是否合法合規 |
依法實施 |
現場檢查 |
無 |
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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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對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罰 |
《宿遷市戶外廣告設施和店招標牌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
泗陽縣臨河鎮人民政府 |
臨河鎮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 |
臨河鎮 |
是否合法合規 |
依法實施 |
現場檢查 |
無 |
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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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口香糖、飲料罐、塑料袋等,亂倒污水、糞便,或者亂棄動物尸體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經省第十三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會議修訂)第三十六條 《宿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五條 |
泗陽縣臨河鎮人民政府 |
臨河鎮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 |
臨河鎮 |
是否合法合規 |
依法實施 |
現場檢查 |
無 |
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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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廣場、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或者擅自占用道路在貨運車輛上兜售物品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經省第十三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會議修訂)第十九條 |
泗陽縣臨河鎮人民政府 |
臨河鎮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 |
臨河鎮 |
是否合法合規 |
依法實施 |
現場檢查 |
無 |
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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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對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未保持經營場所和周圍環境衛生整潔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經省第十三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會議修訂)第三十二條 |
泗陽縣臨河鎮人民政府 |
臨河鎮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 |
臨河鎮 |
是否合法合規 |
依法實施 |
現場檢查 |
無 |
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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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對飼養寵物、信鴿或者投喂犬、貓等動物,未保持環境整潔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經省第十三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會議修訂)第三十五條 《宿遷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第十八條 |
泗陽縣臨河鎮人民政府 |
臨河鎮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 |
臨河鎮 |
是否合法合規 |
依法實施 |
現場檢查 |
無 |
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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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對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平整場地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第十六條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經省第十三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會議修訂)第三十一條 |
泗陽縣臨河鎮人民政府 |
臨河鎮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 |
臨河鎮 |
是否合法合規 |
依法實施 |
現場檢查 |
無 |
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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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未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經省第十三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會議修訂)第二十八條 |
泗陽縣臨河鎮人民政府 |
臨河鎮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 |
臨河鎮 |
是否合法合規 |
依法實施 |
現場檢查 |
無 |
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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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對未按照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經省第十三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會議修訂)第四十條 《宿遷市農貿市場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
泗陽縣臨河鎮人民政府 |
臨河鎮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 |
臨河鎮 |
是否合法合規 |
依法實施 |
現場檢查 |
無 |
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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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擅自超出門窗、外墻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經省第十三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會議修訂)第二十條 |
泗陽縣臨河鎮人民政府 |
臨河鎮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 |
臨河鎮 |
是否合法合規 |
依法實施 |
現場檢查 |
無 |
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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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運輸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遺撒,或者車輪帶泥行駛的處罰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第十五條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經省第十三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會議修訂)第二十一條 |
泗陽縣臨河鎮人民政府 |
臨河鎮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 |
臨河鎮 |
是否合法合規 |
依法實施 |
現場檢查 |
無 |
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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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對在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落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六條 |
泗陽縣臨河鎮人民政府 |
臨河鎮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 |
臨河鎮 |
是否合法合規 |
依法實施 |
現場檢查 |
無 |
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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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對不按設置規劃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處罰 |
《江蘇省廣告條例》第二十五條《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94號)第十八條 |
泗陽縣臨河鎮人民政府 |
臨河鎮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 |
臨河鎮 |
是否合法合規 |
依法實施 |
現場檢查 |
無 |
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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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對未及時修復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的處罰 |
《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經省第十三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會議修訂)第二十三條 |
泗陽縣臨河鎮人民政府 |
臨河鎮綜合行政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辦公室 |
臨河鎮 |
是否合法合規 |
依法實施 |
現場檢查 |
無 |
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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