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城市管理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教育科)。負責擬定全年工作計劃、管理制度,起草有關文件報告;組織目標管理考核工作;承辦文秘、會務、接待、檔案、信訪、提案議案辦理、保密保衛、政務公開、紀檢和黨風廉政等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編制年度財務計劃,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專項資金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處罰票據管理;負責財務審計工作;負責黨組織建設、意識形態、理論學習、宣傳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網絡問政工作;負責工、青、婦和雙擁工作;負責招商引資、策應扶持、脫貧攻堅工作;負責局黨委決議落實督辦工作。負責局管干部和后備干部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資工作;承辦工作人員的流動調配、職稱評聘、考核獎懲工作;負責本系統的統戰工作和出國人員政審工作;負責老干部、退休人員服務工作。
二、市容管理科。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市容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對全縣市容管理現狀、存在問題的定期分析、研究;貫徹落實城市容貌標準;擬定城市容貌管理工作方案、工作規劃、工作計劃;組織全縣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和檢查考核工作;指導、監督城區各部門、各單位的市容管理責任區管理責任制的落實;負責城區大型固定性戶外廣告、公共場地及道路紅線內設置的非固定公用設施、停車場、門頭字牌、宣傳欄、臨時宣傳點(含各類亭棚)等廣告管理工作;負責對各種違反道路容貌(亂擺亂放等)、主次干道建(構)筑物容貌(亂安亂裝等)行為的督查工作;負責對城區水面容貌進行檢查和管理;負責停車場管理工作;參與與市容有關的建設項目的審核;負責城市亮化管理工作,負責沿街建筑的亮化設計審查,對城區各單位的亮化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負責對接綜合行政執法進小區工作。
三、環境衛生管理科。依法擬定城市環境衛管理方面的規范性文件;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城區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檢查監督;負責擬定全縣環境衛生工作方案、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加強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參與與環境衛生有關的建設項目的審核;負責擬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負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的專項管理;組織開展各類建設活動。
四、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負責審核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規范性文件;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審查、業務考核、執法證件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全縣綜合行政法監督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綜合行政執法保障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咨詢解釋;承辦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案件的統計上報工作;承辦局機關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的應訴和答辯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案件審查和組織行政處罰聽證。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城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全縣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活動;負責調度城區城管執法力量開展專項執法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綜合執法隊伍的執法情況;負責對執法隊伍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督查考核;負責城市管理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