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各園區(場)管委會,縣各有關單位:
現將《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縣與鄉鎮(街道)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落實。
泗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11月25日
(此文件公開發布)
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縣與鄉鎮(街道)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國家與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省與市縣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9〕19號)文件精神,按照《宿遷市“十三五”時期基層基本公共服務功能配置標準(試行)》(宿政辦發〔2018〕45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縣與鄉鎮(街道)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縣與鄉鎮(街道)財政關系的要求,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科學界定縣與鄉鎮(街道)權責,明確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縣與鄉鎮(街道)共同財政事權范圍,制定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縣基礎標準,規范縣與鄉鎮(街道)支出責任分擔方式,加大基本公共服務投入,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推進縣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織密扎牢民生保障網,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將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領域中與人民群眾直接相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明確為縣與鄉鎮(街道)共同財政事權,合理劃分支出責任,完善相關轉移支付制度,推進縣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確保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2.規范保障標準的制定和調整。既要盡力而為,適時調整基礎保障標準,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又要量力而行,不作過高的承諾,不超越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同時,確保縣標準與省、市標準相銜接,與各鄉鎮(街道)財力變化相適應。
3.積極穩妥協同組織實施。在確保現行縣、鄉財力格局總體穩定的基礎上,把握好改革的時機、力度和節奏,切實處理好改革與發展穩定的關系。加強縣、鄉兩級政府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協同合作,做好財政事權改革與各領域管理體制改革的銜接,扎實推進、務求實效。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共同財政事權范圍
根據國辦發〔2018〕6號和蘇政辦發〔2019〕19號文件規定,將國家和省已明確的八大類18項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國家和地方共同財政事權首先納入縣與鄉鎮(街道)共同財政事權范圍:一是義務教育,包括公用經費保障、免費提供教科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貧困地區學生營養膳食補助4項;二是學生資助,包括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普通高中教育國家助學金、普通高中教育免學雜費補助4項;三是基本就業服務,包括基本公共就業服務1項;四是基本養老保險,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1項;五是基本醫療保障,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醫療救助2項;六是基本衛生計生,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扶助保障2項;七是基本生活救助,包括困難群眾救助、受災人員救助、殘疾人服務3項;八是基本住房保障,包括城鄉保障性安居工程1項。
已在《宿遷市“十三五”時期基層基本公共服務功能配置標準(試行)》(宿政辦發〔2018〕45號)文件中明確但暫未納入上述范圍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根據國家和省、市統一部署,在下一步分領域改革中,再根據事權屬性明確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縣與鄉鎮(街道)共同財政事權范圍,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省市與縣相關領域管理體制改革相應進行調整。
(二)制定縣基礎保障標準
1.各基本公共事權主管部門為事權責任單位,按國家和省、市要求制定本縣事權標準,并實行清單管理。事權主管部門要確保國家和省基礎標準的落實,與當期發展水平相適應,科學論證合理制定我縣地方保障標準,確保財力當期可承受、長期可持續。凡是縣保障標準高于省市標準的,應事先按規定程序報備后執行,高出部分由縣、鄉共擔。
2.各鄉鎮(街道)應落實縣定保障標準,可制定鄉鎮(街道)保障標準并及時向縣級備案,待縣按規定程序向上級報備后執行,高出縣保障標準部分支出責任由鄉鎮(街道)自行承擔。
3.目前尚未制定國家、省基礎保障標準的事項,事權主管部門可根據地方發展水平制定縣基礎保障標準,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待國家和省基礎保障標準制定后,按確保不低于國家和省標準調整執行到位。
(三)規范支出責任分擔方式
對屬于縣級并由縣級組織實施的財政事權,原則上由縣級承擔支出責任;對屬于鄉鎮(街道)級并由鄉鎮(街道)級政府組織實施的財政事權,原則上由鄉鎮(街道)級承擔支出責任;對未納入本次改革的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分擔方式劃分工作,原則上應按照本辦法,結合各領域事權特點、屬性和政策情況,在分領域改革中予以明確。
(四)推進縣、鄉鎮(街道)支出責任劃分改革
對鄉鎮(街道)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共同財政事權的支出責任,根據各項基本公共服務事項的重要性、受益范圍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結合現行財政體制,合理劃分縣、鄉鎮(街道)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縣級政府通過調整收入劃分、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增強鄉鎮(街道)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能力;鄉鎮(街道)政府要將自有財力和上級轉移支付優先用于基本公共服務,承擔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組織落實責任。
三、配套措施
(一)明確部門管理職責
縣財政在落實縣級承擔的支出責任、做好資金保障的同時,要切實加強對鄉鎮(街道)財政履行支出責任的指導和監督。縣有關部門要積極推動相關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管理體制改革,調整完善相關政策與管理制度,指導和督促鄉鎮(街道)落實相關服務標準。鄉鎮(街道)財政要確保鄉鎮(街道)承擔的支出責任落實到位。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相關政策與管理制度,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
(二)加強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預算管理
縣財政要根據縣基礎保障標準、分擔比例等因素,優先足額安排并按規定及時下達共同財政事權分類分檔轉移支付。各鄉鎮(街道)財政要完整、規范、足額安排編制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預算,及時下達和撥付資金,完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預算管理流程,逐步實行對相關領域支出項目的清單管理,明確每項支出的保障范圍、支出標準,加大預算公開力度。
(三)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大數據平臺建設
各鄉鎮(街道)要按照上級要求建立規范的數據采集制度,統一數據標準,加快基本公共服務大數據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為落實各方責任、實現基本公共服務便利可及提供技術支撐。縣各相關部門要對基本公共服務數據廣泛采集、及時上傳、綜合分析、深度加工,加強各類業務數據的相互關聯,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對不同部門數據的比對、分析和加工利用,為資金分配和使用監督提供數據保障,強化支出管理,防止資金浪費。
(四)強化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加強對基本公共服務事項國家和省基礎保障標準落實、基礎數據真實性、資金管理使用規范性、服務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監督檢查,保證支出責任落實。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對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全面實施績效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務質量。
四、實施時間
本方案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
附件: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縣與鄉鎮(街道)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情況表
附件
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縣與鄉鎮(街道)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情況表
共同財政事權事項 |
保障標準 |
分擔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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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教育 |
1.公用經費保障 |
縣按照不低于國家和省基礎標準的原則制定縣基礎保障標準 |
縣財政全額負擔 |
2.免費提供教科書 |
國家規定課程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省市定課程由省市財政全額承擔,縣自定課程由縣財政全額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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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生活補助 |
縣財政全額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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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貧困地區學生營養膳食補助 |
江蘇無此國家試點項目 |
江蘇無此國家試點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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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資助 |
5.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 |
縣按照不低于國家和省基礎標準的原則制定縣基礎保障標準 |
縣財政全額負擔 |
6.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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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普通高中教育國家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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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普通高中教育免學雜費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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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就業服務 |
9.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
由縣結合實際制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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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養老保險 |
10.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 |
縣按照不低于國家和省基礎標準的原則制定縣基礎保障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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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醫療保障 |
11.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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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醫療救助 |
由縣結合實際制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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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衛生計生 |
1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
縣按照不低于國家和省基礎標準的原則制定縣基礎保障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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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計劃生育扶助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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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救助 |
15.困難群眾救助 |
由縣結合實際制定標準 |
按照因素法給予鄉鎮(街道)適當補助 |
16.受災人員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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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住房保障 |
17.殘疾人服務 |
縣財政全額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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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城鄉保障性安居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