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陽縣人民政府縣長 范德珩
行政許可是政府依法管理經濟社會事務的重要手段,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行政許可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的重要舉措。今年以來,國家、江蘇省、宿遷市先后公布了2023年版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并要求各地根據上級清單及時調整公布本地區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為此,縣政府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放管服”改革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協調辦”)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對我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進行修訂完善。
一、起草過程
3月22日,省協調辦印發《關于做好江蘇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編制工作的通知》(蘇協調辦函〔2023〕 1號),啟動行政許可事項清單修訂工作,我辦高度重視,迅速組織工作專班抓好貫徹落實。5月22日,省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關于公布江蘇省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蘇政辦發〔2023〕21號),7月18日,市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關于公布宿遷市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的通知》(宿政辦發〔2023〕25號)后,我辦牽頭會同縣各有關部門對照市清單,做好事項梳理、認領等工作,形成了《泗陽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 (2023年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形成后,先后以縣協調辦名義兩次征求縣各有關部門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最終形成了《泗陽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以下簡稱“清單”)。
二、主要內容
《泗陽縣行政許可事項清單(2023年版)》,共包含267個事項,均從市級清單中認領。對照2022年版清單,此次我縣共調整修改事項3項,新增事項2項,刪除事項1項,調整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內容事項85項。上述事項的調整,縣各有關部門均予以認領。
(一)調整修改事項。
1.修改事項名稱1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情況,將“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審批”修改為“臨時占用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審批”。
2.調整實施機關2項。市交通運輸局主管的“船舶國籍登記”事項,實施機關由“市交通運輸局、縣(區)交通運輸局”修改為“市交通運輸局”,我縣無權限,不予認領;縣生態環境局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事項,實施機關由“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局”修改為“宿遷市泗陽生態環境局(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證審批)”。
(二)新增事項
1.法律新增事項1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修訂情況,新增行政許可事項“舉辦高危險性體育賽事活動許可”。
2.地方性法規新增事項1項。根據《江蘇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新增“外國人對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審批”1項省級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
(三)刪除事項
1.因地理區位、自然稟賦不再認領事項1項。根據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經廢止,省清單取消省生態環境廳主管的“防治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中的“防治噪聲污染設施拆除或閑置審批”,修改為“拆除或閑置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審批”。我縣不涉及海洋,不予認領。
(四)調整設定和實施依據等內容事項
根據市清單2023年版修訂情況,對部分行政許可事項的設定和實施依據、主管部門和實施機關的名稱等內容作出調整,共計85項。
除上述所列事項外,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通知》(宿政辦發〔2019〕51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宿遷市工業企業全生命周期審批事項賦權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發〔2020〕72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宿遷市小城市賦權工作方案的通知》(宿政辦發〔2022〕67號)、《縣政府辦公室關于向縣行政審批局劃轉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泗政辦發〔2019〕95號)文件要求,對省以上經濟開發區行政許可事項、小城市賦權改革行權事項以及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涉及事項仍按相關改革文件實施。
三、下一步工作
1.《清單》中行政許可事項來源于市級清單2023年版,由正在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地方性法規設定,不屬于規范性文件。參照市清單發文程序,擬請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
2.《清單》公布后,各部門要及時調整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編制完善行政許可實施規范和辦事指南,嚴格依照清單實施行政許可,不斷強化實施情況動態評估和全程監督。
圖片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