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檢查事項 |
檢查依據 |
檢查要點 |
1 |
對電子煙的產品質量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二、三款、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 |
是否符合電子煙的產品質量要求。 |
2 |
對電子煙固定資產投資行為的核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24年本)》;《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具備與核定生產能力相匹配的技術要素、檔案資料及與資料相一致的情況。 |
3 |
對電子煙生產企業設立、分立、合并、撤銷的核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是否符合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設立、分立、合并、撤銷的相關規定。 |
4 |
對電子煙有關企業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前置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是否符合電子煙有關企業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相關規定。 |
5 |
對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生產經營活動的核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資金。 |
6 |
關于煙草專賣批發企業申請變更許可范圍從事電子煙批發業務的核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 |
1.是否依法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 2.是否有與經營電子煙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3.是否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專業人員。 4.是否符合煙草專賣批發企業合理布局的要求。 5.是否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6.是否存在不予發放或變更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情形。 |
7 |
對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的核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有與經營電子煙零售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
8 |
對購銷電子煙用煙堿原料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等從無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處購進煙葉、復烤煙葉、煙絲等電子煙用煙堿原料的行為。 |
9 |
對銷售非法生產的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電子煙產品。 |
10 |
對無煙草專賣許可證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業務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的行為。 |
11 |
對超出許可范圍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業務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企業未按照許可范圍從事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生產經營業務的行為。 |
12 |
對經營者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義務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在學校、幼兒園周邊設置電子煙銷售網點。 |
13 |
對持證主體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交易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一、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存在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堿生產企業、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等生產經營主體未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進行交易的行為。 |
14 |
對未在當地電子煙批發企業進貨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是否存在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具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在當地電子煙批發企業購進電子煙產品。 |
15 |
對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是否存在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具備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排他性經營上市銷售的電子煙產品。 |
16 |
對以自助售賣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堿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1.是否存在利用自動售貨機等自助售賣方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電子煙產品。 |
17 |
對超限量寄遞、異地攜帶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關于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限量寄遞的通告》(國家煙草專賣局 國家郵政局通告2022年第1號)《關于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異地限量攜帶的通告》(國家煙草專賣局通告2022年第2號) |
1.是否存在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寄遞、異地攜帶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行為。 |
18 |
對電子煙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關于嚴厲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的通告》(國函〔2000〕13號《國務院關于嚴厲打擊卷煙走私整頓卷煙市場通告的批復》附件文件) |
1.是否符合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進口電子煙產品包裝上標注字樣的規定。 |
19 |
對煙草專賣許可證使用管理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 |
1.煙草專賣許可證登記事項是否發生改變。 |
20 |
對設立外商投資的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審批的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是否符合外商投資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審批規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其他新型煙草制品按照本檢查事項及標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