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業發展規劃的制定及氣象工作的組織實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
2.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管理本行政區域人工影響天氣工作,指導和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3.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施放氣球活動。
4.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部門所屬的臺站和氣象設施的組織建設和維護管理;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資料的采集、傳輸和匯交;依法保護氣象設施和探測環境;負責審查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所使用的氣象資料。
5.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監測、預報預警、公共服務管理工作;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信息的發布和傳播;組織重大活動、突發公共事件氣象保障工作;承擔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
6.組織開展氣象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監督有關氣象法律法規的實施,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承擔有關行政訴訟;組織宣傳、普及氣象科學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