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應急管理系統干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機關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
二、應急指揮中心。承擔應急值守、政務值班、信息匯總、綜合協調等工作;擬訂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提請、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擬訂有關科技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建立全縣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規劃信息傳輸渠道,健全安全生產、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統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并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統籌各類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各級各部門和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織指導應急管理社會動員工作;開展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跨區域救援工作。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協調水旱災害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組織編制縣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相關經濟政策建議,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
三、災害防御和救援科。指導協調地震和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重大地質災害應急救援。負責管理全縣地震監測預報、震害防御工作,承擔地震監測設施與觀測環境保護、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烈度速報、地震預警、地震趨勢判定等管理工作,承擔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執行的監管。建立災情報告制度,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和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劃,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中央、省、市下撥和縣級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群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群眾生活救助。
四、火災防治管理科。組織擬訂消防地方性技術標準并監督實施;指導城鎮、農村、森林消防工作規劃編制并推進落實;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
五、安全生產基礎科。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擬訂相關行業安全生產規程、標準;指導監督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等工作。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科(行政審批科)。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指導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指導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根據市、縣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儲存煙花爆竹、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危險化學品經營和安全使用許可,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備案。承擔新建、改建、擴建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項目批準、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
七、政策法規和執法監督科。組織開展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執法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負責全縣安全生產執法綜合性工作;組織指導執法計劃編制、執法隊伍建設和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統計分析工作。組織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草案,承擔重要政策研究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八、宣傳教育科。承擔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方面的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開展相關公眾知識普及工作,組織相關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負責全縣應急管理系統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縣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教育訓練,負責培訓基地建設和管理工作。